上海海洋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张程冬发布时间:2018-11-11浏览次数:3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发展党员要认真落实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制度,完善共青团“推优”工作,坚持发展对象的预审制度,完善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建立入党材料归档制度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教育培养

第五条做好入党启蒙教育

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激发政治热情,提升思想觉悟,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发展党员的基础。对基本素质比较好,有入党愿望,但是对入党条件和程序不清楚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启发教育,并具体指导如何写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原则,对大学生的入党启蒙教育应与新生入学教育、军训结合,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申请入党

1)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在籍学生和在岗教职工,须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毛笔或中性笔书写。

3)新入校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学校,可延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等相关材料的,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入党申请的,应重新递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递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七条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工作要求

支部应及时审查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入党申请人的要求。

指派专人谈话。收到申请书后,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和学习情况等,要注意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并签名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4)梳理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微信。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主要程序

1)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必须在申请入党人中产生,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一般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

3)党支部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4)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

第十条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1)明确推荐和被推荐范围。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都要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以参加推荐)。

2)采取多种方式。党支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和公布推荐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3)注意结果运用。党支部在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正确分析运用推荐结果,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4)严明工作纪律。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组织纪律教育,能够组织做好推荐工作,防止推荐工作中的拉票、投人情票等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1)教工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工会等群众组织推优产生,学生和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共青团组织推优产生。

2)党组织吸收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经过团员推优。团支部按照学校有关团员推优的程序规定,采取民主评议或者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

1)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隶属党总支下的党支部,支部先报党总支,由党总支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2)党委接到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十三条指定培养联系人

党支部应及时给入党积极分子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教师、党员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的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等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

1)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支部应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2)入党积极分子本着实事求是、忠诚老实的态度每季度向党支部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清况,

3)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并提出新要求。考察结果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主要内容

1)入党动机的情况。是否信仰马克思主义,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而现身,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政治思想情况。能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靠近党组织,主动汇报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较好的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3)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能否严格要求自己,把远大理想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在工作学习等各方面做出表率。

4)组织纪律观念情况。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5)存在缺点、不足及改正情况。

第十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的方式方法

1)安排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入党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

2)安排一定的社会工作。参加中级党校,进行实践锻炼,提供锻炼和考验的机会,及时检查完成情况,给予帮助和指导。

3)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等。列席讨论接受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4)集中培训教育。集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第十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

1)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基层党组织2对其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以及怎样争取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

2)集中培训内容。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

第十八条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

1)党委、党总支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基层党委每年要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教育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以及采取改进的措施,并及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

2)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中来,调整不合格人员。

3)做好新转入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工作。对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及时负责地进行研究,审查其入党的有关材料,责任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定培养联系人,填写新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做好接续培养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

4)做好离校或调离入党积极分子有关工作。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认真负责地撰写离校或调离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意见,并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入本人人事档案,以便新单位继续培养教育。

5)对新增或离校调离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在《上海市党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或者移除,保证信息库信息的完整准确性。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九条确定为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并获得入党积极分子结业证书。

3)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成绩未有不及格科目。

4)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1)支部设立党小组的,党小组要提出意见。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入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听取意见。党支部采用座谈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撰写书面评价材料)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确定本科生发展对象,应听取辅导员或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确定研究生发展对象,应听取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同学意见;确定教工发展对象应听取其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发展民主党派成员入党,事前须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征求意见的记录必须要由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签名。

3)支委会讨论研究。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支部将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隶属学院党委的报学院党委备案,隶属二级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的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进行发展对象公示。设有党总支的,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5)上级党委反馈备案通知。学校或学院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并研究提出意见。党委的备案意见书面通知党支部。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6)党支部宣布党委备案意见。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二十一条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所在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或活动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政治审查的基本要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后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综合性的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主要内容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做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者他人检举。

3)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有弄清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1)基层党委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使发展对象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有深入了解,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2)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3)未经培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要求

基层党委预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发展入党。

对于进入学校非学习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类别学生,学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对脱产学习的,个别表现比较突出,在校连续学习两年以上,且在学校有正式学籍和档案关系的,由二级党组织书面报请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发展。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在学校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志愿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递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前应做的工作

1)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2)支部负责同志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

4)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报上级党委预审。提供预审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单等有关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袋上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党委预审的主要内容

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指定组织员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

1)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

2)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3)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精力、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4)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

5)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

6)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第二十八条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预审

党委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发展对象预审情况。对发展对象预审合格的,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认为不成熟的,应向支部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其培养教育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正确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基层党组织组织员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的各项内容和填法解释清楚,指导填写。

2)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一般先打草稿,基层党组织组织员审阅合格后再正式填写。

第三十条接受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程序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一般缺席人数较多时,改期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应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调查意见、学习情况、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且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发展对象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

党支部应及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上级党总支审议审查,送学校或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报送党委审批

发展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的二级党委进行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通过党支部决议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议),然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党委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前,党委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安排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的审批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对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基层党委书记签字。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然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材料直接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审批应注意的问题

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和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审批后的工作

党委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应当通知党支部和发展对象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基层党委组织员对《上海市党员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党支部自行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1)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的重点应放在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现实表现等。介绍人(联系人)、党支部要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内,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进行集中培训。党支部每半年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2)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要不断增强党性修养,积极主动参加各级党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等。要践行党员宗旨,为身边同学服务,在学习、工作、生活、就业创业、考研等中积极创先争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四十条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或校纪校规等,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有关问题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二级党组织审核,组织部审批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未加入外国国籍,回国后本人书面向院(系)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院(系)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组织部审批备案,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进行继续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组织部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二级党组织对于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应进一步加强考察教育。

第四十二条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审核

对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党员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齐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校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

第四十四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其具体会议程序如下:

1)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汇报预备期的思想认识及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2)党小组、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5)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按期转正、延期转正和取消预备党员的决议。

6)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果表明自己态度;

第四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内容

党支部应及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四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程序基本按照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审批后的工作

党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接到通知后,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同时,党委组织员及时维护《上海市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转交学生处或者档案馆存入本人人事或学籍档案。。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要求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组织重视党员发展工作

校党委负责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每学期初,依据各单位上报的发展计划,结合上一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等,核定学期指导性发展计划;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组织部门会同其它党务部门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进行抽查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发展党员工作先进的基层党组织进行总结、表彰、推广经验。年底将发展党员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时开展对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满意度测评。

各二级党组织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建档、归档、保管和转接工作,对发展党员的材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自查一次,年底将本单位发展党员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每学期末将《入党积极分子信息统计表》《发展对象信息统计表》《半年发展党员情况表》《半年党员转正情况表》和《党内统计半年报表》等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根据要求做好有关党内统计工作。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其主要职责是:

    1.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承担第一责任:①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定期召开委员会或扩大会议,研究党员发展计划、预审发展对象、审议(审批)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工作等;②指派党委委员或亲自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前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③毕业前夕,与毕业生党员进行一次毕业前离校教育,加强党性教育与关心,帮助转变角色;④经常督查、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⑤做好党建工作总结等。

2.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①协助书记具体负责学生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②做好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审核、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③督促并指导基层团组织按规定做好团员“推优”工作。④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其提高认识;⑤组织开展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答辩工作;⑥协助书记做好党建总结等工作。

3.学院党委组织员或党务秘书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负责人,主要负责①根据上级要求,协助书记、副书记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②督促、检查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③协助书记、副书记对入党考察有关材料进行预审;④安排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提请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时讨论;⑤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群众来信登记、来访接待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

4.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其他委员应主动关心、支持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参与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主要职责:①在讨论党员发展的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②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③纪检委员负责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宣传委员积极协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预备党员的教育。

第四十八条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账制度,台账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1.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审批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2.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投票记录、公示记录、谈话记录、培训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等。

3.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览表、发展对象一览表、党建联系人一览表、正式党员及预备党员情况记载等。

第四十九条学生党员以及预备期内的教职工党员的材料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管理,学生预备党员在校期间转正后,其党组织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在岗在编教职工正式党员的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归入本人人事档案,人事派遣教职工正式党员的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留存。

  

第八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党务部门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各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的直接负责人。要充分发挥特邀组织员的作用,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切实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一条各二级党组织要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必须规范使用上海市委组织部印制的带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录。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要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十三条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防止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和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对不坚持党员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经办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十四条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纪委办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基层党组织进行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