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发布者:张程冬发布时间:2020-02-03浏览次数:192

 

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2.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信息;各系室、课题组等的负责人为本系室(课题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二、保密机构

信息学院成立“信息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黄冬梅、程彦楠

副组长:袁红春、王振华、陶峰勇

办公室成员:徐锋(保密员)、郑永德、程淑英、张程冬、裴丽娜、张英

三、保密内容

(一)各系室应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系室主任);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分管院领导);

3.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学院党委审批后上报学校)。

(二)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内部资料”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事项的信息;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4.涉及教学、科研、人事、国际交流、各类合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学校内部信息;

5.按照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学院信息;或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资料”,但内容可能影响安全稳定或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按照规定逐级报批,征得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特殊情况下,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对解密后的信息,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依申请可以公开。

(三)学院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按以下程序分级进行公开:

1.各系室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应在依法、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由各分管院领导自行做好保密审查;

系室、课题组初审→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初审→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审查→主管院领导签发→公开。

2.可能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学院初审→有关职能部门复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意见→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并将《保密审查表》送校保密办备案。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四)涉密材料保管与发布

1.凡涉密材料,正本均由保密员保管。保密员报经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经过处理后,方可复印交给有关教师,并做好收发和归还登记。

2.有关教师不得再行复印、拍照或转发,需课题组讨论的,需将材料做相应分割,局部材料可交由课题组成员进行讨论,讨论完成后收回统一交保密员销毁。

3.所有涉密项目,由保密员保管的专用笔记本电脑处理,专用笔记本电脑禁止与互联网连接,以防黑客攻击,发生泄密。

4.参与涉密项目的人员,不准将项目研究内容、来源和进展等信息外泄给家人、同事、朋友等任何与项目无关人员。

5.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科研成果中涉及到的保密数据和保密成果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教学过程中涉及到的保密数据和保密成果不属于公开范围,特别是教学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地形图,控制点等保密数据。

(五)加强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各系室、课题组在管辖范围内每年定期开展专题保密宣传教育与相关内容培训,预防为主,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四、附则

1.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系室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2.对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学院、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本规定经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各类情况保密原则》

  

中共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委员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信息公开单位


时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概述


信息公开属性及原因

拟公开原因: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

各单位

初审意见

(信息是否属实,有无涉密内容或涉及敏感信息)

  

签字(盖章):

职能部门

保密审查意见

(有无涉密内容或涉及敏感信息)

  

  

签字(盖章):

校信息公开

办公室意见

(同意公开或报保密工作委员会审定)

  

签字(盖章)

校保密工作

委员会意见

(是否同意公开)

  

签字(盖章):

注:信息公开详细内容请附后此表填写完毕并盖章后,交校保密办备案。

保密办办公地址:行政楼707B;联系电话:61900287

附件2

各类情况保密原则

一、文件、资料保密

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密件”)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2.学校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直接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并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务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3.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4.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密件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办”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携带绝密级密件、密品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密品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5.承办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6. 密件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方可复制,复制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7.全校密件、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统一由学校“保密办”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更不得随意处置。

8.通过非公开渠道获得的密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

二、试题、试卷保密

1.校内各类考试,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艺术类非美术专业本科招生校际联考,国家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非学历证书考试的试题、试卷及阅卷等,均应按相关保密办法做好保密工作。

2.学校考试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应制定保密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3.考试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组织或承办各类考试时,均应成立保密工作机构,全面负责试题、试卷的命题、印制、移送、保管及阅卷各环节的保密工作。按要求设置专门的工作场所,提供专用的、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室。

4.加强试卷命题、印制、移送、保管及阅卷各环节工作管理,严格按工作流程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工作人员审查制度/回避制度、试卷移送交接制度、试卷保管值班/报告制度,防止试题、试卷丢失和泄密。

5.凡参与命题或试卷印刷、移送、保管、阅卷的工作人员都有保守试题、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暗示试题、试卷的有关内容和相关信息。

6.实行试题、试卷保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试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或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或责任书。对工作失职、违反相关保密规定,造成试题、试卷失密、泄密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1.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

2.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有涉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3.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4.存储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5.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6.存储或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7.存储过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省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四、宣传报导和会议保密

1.拟公开宣传报导、展出的事项,主()办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2.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3.召开涉密的党政、教学、科研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4.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中“文件、资料保密”的相关要求办理。

5.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