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各学院:
按照上海市人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40号)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8〕33号)的要求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有关会议精神,现就“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品学兼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2018年9月的数据库为准)。
二、名额、金额
截止目前,上海市教委今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438名。奖励标准:每人5000元人民币。根据我校各学院学生情况(统计截止日期2018.9.10),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额分配如下:
国家励志奖学金各学院推荐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学院 | 名额(人) | 学院 | 名额(人) |
水产与生命学院 | 56 | 信息学院 | 54 |
海洋科学学院 | 29 | 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 | 16 |
工程学院 | 56 | 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 | 30 |
食品学院 | 63 | 外国语学院 | 30 |
经济管理学院 | 92 | 爱恩学院 | 15 |
三、评选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为优秀;
④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⑤当学年获两次三等以上(含三等)人民奖学金;
⑥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⑦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⑧在同等条件下,艰苦专业、获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⑨凡违纪者自处分公告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内、自通报批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或受到公安部门刑罚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普通高校学生只能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四、评选程序
1、9月18日-9月30日各学院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等额评审。(含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提醒:该奖学金必须网上申请,登录http://116.236.218.71:8080/infomssh/login_online.jsp进行在线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认真参照附件填写要求)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上交材料:
①网上申请填写《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预审通过后,系统打印、手写签名、推荐意见、院(系)手写签名盖章,提交纸质版一式二份(复印件无效);(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留学院备档).
②《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EXCEL》(附件1)、《2017-2018学年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表》,书面须院领导签名、盖学院公章,同时发电子文档);
③学院书面推荐意见,格式符合发给大家的模板(须院领导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④网上申请表格必须如实填写,如没有则填写“无”;申请理由必须为第一人称撰写,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不得低于200字。并由申请人亲笔黑色水笔签名;
⑤表格中 “推荐理由”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字数不得低于100字。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⑥院(系)意见不得空白,必须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明确评价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作为院(系)意见;签名处必须为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的签名和院(系)公章,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日期学生处统一写。
⑦“学校意见”一栏请填写“5”个工作日,日期学生处统一写。
★3、9月30日下午14:00前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和名单汇总表提交至行政楼305室、电子版发至邮箱wlwang@shou.edu.cn。同时系统提交学生个人申请表,学生处统一提交市事务中心接受预审(10月3日之前系统预审),预审期间学生、辅导员保持手机畅通,预审通过无误后方可打印表格提交学生处。
五、公示、上报
经学院、学校各公示5个工作日后,“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提交校领导审批报上海市教委。
六、联系方式:行政楼305室 王老师 61900163
七、附件:
1. 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上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EXCEL)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018.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