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学生信息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7日信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者:张程冬发布时间:2018-11-09浏览次数: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高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线上活动和线下组织相结合,提升网络文明意识,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的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院党委统一领导本院学生社团工作。学院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社团管理部,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年审、管理和注销等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实行两级管理,院级社团由院团委管理,院级社团由院团委负责登记管理工作,各院负责日常活动开展。

第七条院学生会要在院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院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社团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由院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主席兼任。

第三章 成立、注册、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按照校社联管理规定,学生社团分为思想理论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社科类体育健身类志愿公益类等六大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学生证复印件,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

第十条学院团委应当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成立大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院团委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院园文明风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学生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予批准成立

1. 上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

2.新成立社团不得与本院已成立的社团性质重复,或者发起人、指导老师、社团性质与宗旨不得与该学年内的注销社团重复。

第十三条每学期前三周内,学生社团应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新学期社团运营资格

第十四条院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每年7月份前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院团委核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2次未注册的;未经报备,私自举办活动超过3次

(九)严重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所属学院相关规定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管理部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学生社团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院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该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院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院期间曾受到院纪院规处分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一定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必须是本院在职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审核;社团聘请院外人员担任顾问的,院团委要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院外社会机构要在院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院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院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除学院特定需要,并经学院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院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高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要提前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院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院团委应重点指导,社团应递交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必要时院团委会同保卫处一同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邀请院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院团委同意,必要时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国际交流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院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院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院团委教师带队。

第二十九条院团委要加强对来自院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管理和审核,必要时应会同高院外事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要加大对企业及社会机构在高院建立相关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的审核和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院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必须向业务指导单位报备,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后报院团委审核,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院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团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院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审查和管理,将来自院外的资金纳入学院财务体系。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院团委每年结束前,组织评选“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上报校社联并进行重点资助,见《上海海洋大学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院团委每学年结束前,院团委对学生社团评定星级,并进行分级资助。

第三十六条社团主要负责人纳入学生骨干管理和培训体系。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2.社团受到举报并经核实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若情况严重则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注销。

3.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学年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信息学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