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2019年6号文-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张程冬发布时间:2019-12-13浏览次数:162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文件

沪海洋信息[2019]6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上海海洋大学章程》和《上海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守“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使命,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学术职权,保障其决议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人,秘书长由分管科研副院长兼任,秘书由科研秘书兼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专门委员会须制定各自章程,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审议、审定、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备案,院学术委员会向学院党政联席汇报,并按管理流程向学院提交相关评议、咨询、发展规划等报告。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撤销或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事务议事机构,秘书办公室挂靠院办公室,由本科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是院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由委员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四)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事务的议事机构,由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审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2. 审定院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3.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等事项;

  4. 对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项目、人才等进行学术评议,提出推荐意见,供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5.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对前述调查做出结论,同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6. 对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7. 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九条 远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四章 委员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2/3以上同意通过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担任。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不超过13人的奇数。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实验室等实体教学科研单位,经由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合理确定学院(部)的委员名额,保障院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须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事务。特邀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六)学校全职在岗人员,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1/3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秘书处请假并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4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院长聘任。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议题,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时间通知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表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原则上不得进行通讯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征得1/2以上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特邀委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相应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议为终局结论,供院党政联席会议最后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与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院二级职代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的专门委员会章程,在得到校学术委员会批准认可后和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学院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办公室20191023日印发

拟稿:徐锋(共印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