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文件
沪海洋设〔2020〕2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处室、直属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20年7月31日
上海海洋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危化品”),预防和减少危化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2019)《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2016)《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设〔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危化品的种类,按照国家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实验气体的安全管理依照《上海海洋大学实验气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化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
第三条(各级职责)
危化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强化和落实各级职责。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分工负责制:
保卫处:负责向上级监管部门办理危化品登记;负责校内危化品的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处置;配备安保人员,做好治安、消防等防范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危化品采购审核、办理采购凭证;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师生参加专业培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做好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指导等工作。
学院:负责健全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涉及使用危化品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工作,制订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组织实验室人员熟悉方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使用危化品人员具备危化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实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规范使用危化品,协助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实验室危化品。
学院药品管理员:负责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监管、校危险品仓库的出入库管理。
第四条(监督机制)
凡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必须接受职能部门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如发现危化品事故隐患,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立即整改。
第二章采购与运输
第五条(采购审批)
所有危化品的采购,须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申请前,实验室须具备储存条件(详见本细则第十五条)。申请流程实行分级审批,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学院、设备处审批。
剧毒化学品的采购由设备处统一办理,统一存入校危险品仓库,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化学品。使用申请,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执行。
第六条(协议供货)
所有危化品须从协议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定点采购。供货商如无法满足实验需求,可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运输规定)
危化品由供货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送货至指定实验室。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将危化品带出实验室,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化品乘坐校车或公共交通工具。
从危险品仓库申领药品运输至校内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第八条(易制爆品备案)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收到购买的易制爆化学品后的五日内,通过《上海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私下转让、分装、销售、赠予、接受。校内流转须向设备处申请,在上述系统内进行相关操作。
第三章防范与使用
第九条(安全防范配置)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针对使用危化品的危险性质,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设置灭火器、灭火毯、砂箱、消防铲等消防器材;配备急救箱或急救包;并对上述设施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危化品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佩戴相应防护用具。
第十条(风险辨识、安全评估)
使用危化品人员在使用前应熟悉所使用危化品的安全信息,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可向供货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使用)
剧毒化学品使用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一个实验项目如开展多天,需每日申请。开展实验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对使用过程全程监控。严格实行“五双”管理制度。
使用当天,校危化品仓库管理人员会将所需剧毒化学品送至指定实验室,学院药品管理员、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须全部在场。根据申请用量,现场称量、溶解,当天用量当天用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须具备监控摄像头,记录实验全过程。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校外使用)
实验室场所必须符合《上海市剧毒品集中存放场所》地方标准要求(DB31/329.2-2005)。
如需要通过道路运输的,实验指导教师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提前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三条(易制毒、易制爆使用要求)
每次使用,由使用人如实登记,精确到“克”或“毫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监督,并录入《上海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或学校危化品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库、处置。
第十四条(人员值守要求)
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危险性实验须安排至少两人在场。
第四章危化品的储存
第十五条(储存条件要求)
互不兼容的危化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需要低温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爆炸性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其他危化品应储存在专用的通风型储存柜内,储存柜应双人双锁。
储存设施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不宜贴邻实验台设置,也不得放置于地下室;危化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不得使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化品。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需要“双人保管”、“双把锁”。(按“五双”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储存限量)
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内存放的危化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或20kg。实验室可将长期不用的危化品存放至校危险品仓库。
第十七条(标签标识)
储存危化品的实验室,应当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危化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标明内容及危害,妥善存放和保管。
第五章危化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校危险品仓库出入库)
校危险品仓库危化品的申领或存放,须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药品保管员、设备处审批。领用及运输要求: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运输,按需领用。
第十九条(校危险品仓库保管期限)
实验室存放在校危险品仓库的药品,自入库之日起,设备处代管两年,到期后,由设备处统筹或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实验室台账要求)
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要建立台帐,购进入库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记录上应含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信息。每半年检查库存情况并报设备处,做到帐物、帐帐相符。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处置)
发现无主的危化品或危化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设备处,由保卫处上报公安机关。
第六章废弃危化品处置
第二十二条(包装要求)
废弃危化品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包装密闭可靠,确保不破碎、无泄漏。不得随意丢弃危化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处置申请)
废弃危化品的处置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向设备处提出申请,预约回收,设备处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处理费用由学校和经费负责人按一定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废弃的剧毒化学品)
废弃剧毒化学品(包括实验结余、稀释的溶液、实验沾染容器等),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作“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案报学院和设备处备案。如无处理能力,应提前做好预约回收申请,费用由使用经费负责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考核)
危化品的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综合治理评分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对因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的,学校将按照有关条例,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沪海洋设〔2010〕6号)废止。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