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实验气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张程冬发布时间:2020-12-09浏览次数:219

 

 

 

沪海洋设〔20203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处室、直属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实验气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20年7月31日


上海海洋大学实验气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2015)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设〔2019〕2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指实验气体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管理分类)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为便于校内管理需要,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

1.易燃气体(包括氢气、一氧化碳、乙炔、丙炔、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等);

2.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等);

3.不燃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等);

4.有毒气体(包括氯气、硫化氢、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验气体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以及安全监督与管理等。

第五条(各级职责)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实验气体采购审核;制定实验气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师生参加专业培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做好监管、指导等工作。

学院:负责健全学院实验气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使用实验气体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实验气体管理工作,制订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确保使用实验气体人员具备安全使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用。

实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规范使用实验气体,协助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气体的管理。

 

第二章采购

第六条(气瓶使用性质)

原则上我校气体钢瓶租赁使用,不得购置气瓶。

第七条(协议供货)

实验气体须从协议供气商(以下简称“供气商”)定点采购。供气商如无法满足实验需求,可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以下材料:

1.供气商的营业执照;

2.气瓶制造单位的设计制造许可证;

3.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购置证明及许可证;

4.气瓶运输单位的危化品运输资质;

5.与学校签订的安全协议。

第八条(采购验收)

采购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在接收时进行验收。如发现有以下情况应拒绝接收,并报告设备处:

1.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2.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

3.气体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

4.气体钢瓶缺乏检定标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

5.气体钢瓶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

6.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等;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备案)

根据气体种类及钢瓶数量,进行备案登记。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按需、如实向设备处进行实验气体备案。

实验室用气种类或气瓶数量如有变动,应重新备案或进行备案注销。

使用危险性气体(易燃、有毒气体),须提前做好论证,尽量使用替代方案解决实验需求,若确因实验所需,须做好安全评估。

第十条(存量标准)

严禁在实验室大量囤积。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备用气瓶等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第十一条(存放要求)

气体钢瓶须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

气体钢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用气瓶柜、钢瓶架或套环固定,标识清晰。

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同室存放。

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振动,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

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和气瓶柜应上锁。

有毒气体钢瓶应单独房间存放。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

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气瓶柜、泄漏报警器、氧气浓度报警器等),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移动要求)

实验气体应由供气商送至实验室,并负责安装、调试、检漏。安装完毕后,实验室任何人员不得私自移动气体钢瓶;实验室内如确需移动气体钢瓶,需提前告知学院、学校。
在移动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摔扔、碰撞、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以及减少碰撞;移动时,应使用钢瓶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
    第十四条(管路要求)

供气管路应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BA级别,316不锈钢,内外抛光);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不得使用铜管。

气体管路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识。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十五条(安全附件)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特殊气体的钢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十六条(使用前要求)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确保其熟悉所用气体的特性和危害,具备气体钢瓶操作的技能。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气体钢瓶应专瓶专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十七条(使用时要求)

开启气体钢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操作易燃易爆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十八条(其他注意事项)

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0.5kg/cm2表压);易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液化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氢气应保留2Mpa。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应立即向供气商求助。不得用火烤,不得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第四章检验和处置

第十九条(气瓶检验)

实验室租赁的气体钢瓶,应由相应的供气单位负责定期检验;实验室自购的气体钢瓶应由该气瓶责任人负责定期检验,或委托供气单位办理检验,如气瓶不符合安全要求应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第二十条(安全附件检验)

气体钢瓶责任人,负责减压阀、止回阀等钢瓶附件的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气瓶处置)

实验室内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气商回收处置; 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气体钢瓶,可以委托供气商代为保管、处置,不得私自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考核)

实验气体的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综合治理评分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置)

一旦发生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及时向学院、学校报告。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对因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的,学校将按照有关条例,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