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张程冬发布时间:2020-12-09浏览次数:218

 

 

 

沪海洋设〔20204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处室、直属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20年7月31日


上海海洋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设〔2019〕2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蓄电池观光车,目录代码5220)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申购、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职责)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分类、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为便于校内管理,将归口监管部门定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实验室内用于教学科研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保卫处:治安保障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用于后勤保障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资产经营公司:用于公司后勤保障的锅炉;

负有监督职责的归口监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工作机制,做好协调,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执行规范及标准)

特种设备全过程管理,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经国家认定的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台特种设备应至少配备一名持证人员。

第六条(学院)

特种设备所属学院(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做好本学院(部门)特种设备的申购审核、注册登记、备案建档、人员资质、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安全防护、报废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特种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监督实验室使用人员安全规范操作。

第八条(证书有效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的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的视为无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归口监管部门。

 

第三章购置、租用、安装与注册登记

第九条(基本要求)

所购置或租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条(采购立项)

学院(部门)应严格控制特种设备采购需求;立项前,学院(部门)须充分认证,对购置的必要性、安装放置的场所等进行专题核定;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类还须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租用设备)

租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资料齐全、性能良好且已合法注册。特种设备在租用期间的维护保养义务由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自制设备)

实验室如需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应提前向归口监管部门报备,未经同意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和维修。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须由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当由施工单位按国家要求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告知;特种设备须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登记注册)

特种设备的申购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凡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年检)

特种设备的申购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监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申购人,应妥善保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合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建立完善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及部件出厂随机技术文件(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购买、安装维护等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三)特种设备登记卡、使用登记证;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应急预案等);

(五)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日常操作)

特种设备须按操作规程使用,掌握安全防护措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登记。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检查)

特种设备每次使用前,应对设备有关密封性部件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风险,要立即停用,向设备厂家报修。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记录;维护保养包含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本体维护保养以及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年须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年度自检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附件)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定期校验,其中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逾期未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维修改造)

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并签订合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所在地市监局,接受监督;经所在地市监局检验合格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停用报废

第二十二条(停用)

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设备责任人须到所在地市监局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前须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并经所在地市监局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的使用寿命根据厂家的设计年限确定。如需继续使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性能良好的特种设备,须经过市监局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如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设备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特种设备报废入库后,设备责任人,须及时向所在地市监局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考核)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综合治理评分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类别

种类

定义

承压类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机电类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国质检特〔2010〕22号文,增补了特种设备目录。蓄电池观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代码5220。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