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文件
沪海洋信息 [2020] 行23号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教学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和专业国际工程认证工作,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简称“信息学院”)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教学咨询委员会,简称“教学咨询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与知名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校企合作、推进专业国际工程认证的平台和有力保障。
第四条 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院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 本委员会办公地点: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
第七条 信息学院职责
(一)负责制订教学咨询委员会和学院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企合作单位;
(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教学咨询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信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小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工作小组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信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
(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第十二条 委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优先接受学校毕业生就业。
(四)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
第十三条 委员单位可自由退出本委员会,并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告知信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信息学院
二○二零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学咨询委员会 章程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印发 |
校对:徐锋 (共印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