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文件
沪海洋信息 [2020] 行27号
信息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委员会)在学院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位委员会是学院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院学位委员会
(一)院学位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9-13人,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由主任指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应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导师中遴选。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2020届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授予情况。
(二)审核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会成员名单等,处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三)审议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五)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遴选办法,对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通过初审的名单。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五条 院学位委员会年底核算各委员工作量,工作量由评审论文数量,评审项目数量,各类答辩评审次数等核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息学院
二○二零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计算科学与技术专业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报题 规定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印发 |
校对:徐锋 (共印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