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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上海市各类假期、考勤待遇汇总

来源:张程冬发稿时间:2015-11-12浏览次数:989

关于考勤的有关规定

一、病假待遇

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

条件

病假时间

工资待遇

若干政策

不限工作年限

2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一、原工资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

二、复工后即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第3个月起

发90%原工资

第7个月起

发70%原工资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6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第7个月起

发80%原工资


二、事假待遇

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

事假天数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

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若干政策

一、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处理,在假日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扣发基本工资。

二、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


三、探亲假待遇

沪府发(1981)30号、沪府发(1981)32号

沪人(1994)31号、沪劳(1981)资创字92号

享受对象

机关、事业、企业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若干政策

探望对象

探望配偶

未婚探望父母

已婚探望父母

一、实行休假制度的学校等单位,应在休假期间探亲。

二、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

三、报销路费的标准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计算。

四、离异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

假期时间

每年1次

每年1次

4年1次

路费报销

市内公共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

50岁以上且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

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工资待遇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照发


四、婚、丧假假期

劳总薪(1980)29号、沪府办发(1987)17号、沪劳资发(1987)130号

假期名称

情况条件

假期

若干政策

婚假

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

3天

一、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

到,一方享受。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

10天

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3天

岳父、母,公、婆死亡

1-3天


五、生育待遇

2001年市政府第109号令、2004年第33号令

沪劳保福发(2001)58号、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类别

条件

假期时间

待遇

若干政策

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28周),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

发本人工资的80%

一、工资基数按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计算。


二、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三、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假期顺延。


四、请产前假前孕期还需休假的,按规定申请病假或事假。

产假

单胎顺产

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并从津贴中缴纳个人“四金”。在此期限内,学校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难产或多胎

(由医院出具证明)

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

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由医院出具证明)

妊娠3个月以内30天;妊娠3-7个月45天。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请哺乳假。

6个半月

发本人工资的80%

授乳假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

每天2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2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六、节育手术假期

沪府发(2006)13号

条件

待遇

若干政策

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2天

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假期期间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

每次休息1天

取宫内节育器

休息2天

输精管绝育

休息7天

输卵管绝育

休息30天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流产

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

休息14天

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

休息21天

孕期大于13周的

休息30天

放置皮下埋植剂的

休息5天

取出皮下埋植剂的

休息3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

休息5天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修满规定假期。

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七、旷工的处理

人调发(1992)1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2003年1月10日起执行)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请假届满逾期不归者,或为取得假期弄虚作假者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保险金封存。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考勤与岗位津贴发放的规定

每学期对法定工作日内的缺勤按下表扣发月基本岗位津贴:

缺勤

扣发岗位津贴(月)累计

缺勤项目


5-10


11-20


21-30


31以上

无故迟到或早退(次)

0.5

1

2

3

病假(天)

0.5

1

2

3

事假(天)

1

2

4

6

旷工(天)

6

12

(除名)

(除名)

对造成工作事故的责任人,酌情扣发其1—3个月的岗位津贴;对受通报批评和党内、行政处分者,扣发其3—12个月的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