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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准则20160628

来源:张程冬发稿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52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2016年6月28日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师生员工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接受校内单位和经济实体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

(四)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二)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五条 学院内涉及到的施工、装修、改扩建等均需报校后勤管理处立项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有关规定,严禁在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参加且未指导的论著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二)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三)在学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究生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干预。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严禁任何有损学校和个人形象的低俗行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三)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党委负责本行为准则的贯彻实施。过程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教育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员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行为准则的情况,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行为准则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行为准则由中共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行为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