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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张程冬发稿时间:2018-11-03浏览次数:1940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对照表
序号地区(城市)住宿费标准(新)住宿费标准(旧)
司局级其他人员司局级其他人员
1北京市650500500350
2天津市480380450320
3河北省(石家庄)450350450310
4山西省(太原)480350480310
5内蒙古(呼和浩特)460350460320
6辽宁省(沈阳)480350480330
7大连市490350490340
8吉林省(长春)450350450310
9黑龙江省(哈尔滨)450350450310
10上海市600500500350
11江苏省(南京)490380490340
12浙江省(杭州)500400490340
13宁波市450350450330
14安徽省(合肥)460350460310
15福建省(福州)480380480330
16厦门市500400490340
17江西省(南昌)470350470320
18山东省(济南)480380480330
19青岛市490380490340
20河南省(郑州)480380480330
21湖北省(武汉)480350480320
22湖南省(长沙)450350450330
23广东省(广州)550450490340
24深圳市550450500350
25广 西(南宁)470350470330
26海南省(海口)500350500350
27重庆市480370480330
28四川省(成都)470370470320
29贵州省(贵阳)470370470320
30云南省(昆明)480380480330
31西 藏(拉萨)500350500350
32陕西省(西安)460350460320
33甘肃省(兰州)470350470330
34青海省(西宁)500350500350
35宁 夏(银川)4703504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