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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2018年11号文

来源:张程冬发稿时间:2018-11-26浏览次数:39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文件


沪海大信息学院 [2018]11号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学术报告的管理办法

 (经2018年11月21日信息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为切实提高学术报告质量,提升学院学术水平,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学术交流工作管理条例》(沪海洋【2010】20号),结合我院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 思想导向

学术报告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教职工、学生树立正确思想认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杜绝有意识形态问题的学术报告进入学院。

  1. 学术报告的主讲人和主题

学术报告的选题应结合学院四个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的发展、人才培养及其梯度建设的需要,紧扣学科的前沿与更新,具有科学性和新颖性,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学院学科办公室是学术报告主题的指导机构,负责学术报告的遴选、指导和审议;学术报告主讲人至少具备相关学科的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国内外影响力。

  1. 学术报告的一般流程

  1. 备案。学术报告前至少10个工作日,报告联络人填写“学术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1)报学院科研秘书,经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签字后,由科研秘书向学校科技处备案。

  2. 发布。学术报告前至少5个工作日,科研秘书通过邮件、学院公众号、院教工微信群、学院一楼滚动屏或张贴通知等多种形式向学院全体教师、全体研究生和本科高年级学生发布学术报告的主题、报告人、时间和地点,提高报告的知晓度。

  3. 保障。若学术报告地点安排在学院会议室,由院办负责电脑、投影、空调及话筒等设备,确保正常使用;若学术报告安排在学校其他会议室或教室,由科研秘书提前联系会议室或教室维护方配合,确保报告的正常开展。

  4. 总结。学术报告结束后,学术报告联络人配合科研秘书做好学术报告的新闻稿的撰写、报告资料(含录音、录像等)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信息学院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术报告  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办公室2018年11月22日印发

拟稿:徐锋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