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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来源:张程冬发稿时间:2020-04-16浏览次数:11


1.申请

(1)申请学校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学制不低于四年、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申请认证的专业应该是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认证专业领域范围内的,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已有三届毕业生、以培养工程技术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工科专业。

(2)申请学校应向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秘书处递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学校的认证申请当年度有效。

(3)学校应根据认证协会秘书处的要求,对申请表中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相关材料。

(4)学校申请被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标准交纳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开展自评工作。

(5)如申请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未被受理,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符合要求,但因为年度认证专业数量所限未予受理的,其申请有效期可保留一年。

2.自评

2.1  自评目的

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是工程教育认证的重要阶段,是接受认证专业对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结果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培养计划的实施。

2.2  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精神,自始至终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专业所在院(系)和学校应组织教师、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该项工作。自评工作应对照指标要求,从学校办学的特点出发,通过举证的方式,详细说明为了达成人才培养目标所开展的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教学实践与取得的成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教学环节的安排与保障、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等),阐释其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途径以及目标达成的程度。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自评报告要对专业教育的各项内容进行自我评价、说明并附以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见“工程教育认证自评报告撰写指导书”(附件2),自评报告撰写的有关问题及解答可参考附件3。

2.4  自评报告的补充修改

学校提交自评报告后,应根据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要求,对自评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可作为自评报告附件单独提交,不必在原报告上进行修改。

3.现场考查准备

3.1  现场考查条件准备

现场考查将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进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学校应为现场考查专家组的入校考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应为现场考查专家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会议)室,室内应备有供专家查阅的最基本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资料,如学生的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

(2)应安排有专人负责配合现场考查专家组的工作;

(3)应为专家组准备考查期间教学、实践等环节的课表;同时准备各类人员名单,供专家组抽取部分进行访谈;

(4)不安排认证无关的活动;

(5)遵守认证工作有关纪律。

3.2  考查报告意见反馈

现场考查结束后,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将“现场考查报告”送交学校征询意见。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回复意见。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4.认证结论申诉

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如对认证协会理事会做出的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事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事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事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协会理事会都具有约束力。最终裁决结论由认证协会发布。

认证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点所在高校,需经过一年建设期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5.认证状态保持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每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格式见附件4),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每两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如果学校未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